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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南新区企业总部建设的补充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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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9〕169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南新区企业总部建设的补充意见

 

为加快城南新区企业总部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对《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南新区企业总部建设的若干意见》(嵊政〔200830号)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修订完善企业总部竞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竞拍总部区块土地:

(一)市内上年度纳税二百强企业。

(二)外地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

(三)二级以上资质建筑、房地产企业,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甲级设计单位。

竞拍资格以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纳税、销售、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为准。

二、合理调整用地管理

(一)必须有不低于1/3建筑面积作为自用,并不得进行出售转让。

(二)合同约定自用以外部分待楼宇竣工三年后可分割发证。

(三)对于非自用出租部分,自认定之日起,租金收入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返还城南建管委,用于奖励给企业以鼓励其招商。

(四)对于入驻企业总部的市外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将其地方财政留成(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市内开发所发生的地方财政收入)的80%专项分成给城南建管委,用于奖励企业。

(五)鼓励老城区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优先租赁入驻先行建成的企业总部大楼。

三、完善建设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一)发文后出让地块的建设履约保证金根据总部建设进度的情况分期退还。具体为:

1.土地竞得后三个月内完成方案上报的,退还5%。

2.土地竞得后六个月内开工建设的,退还10%。

3.土地竞得后十个月内完成所有建筑基础工程,并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退还20%。

4.土地竞得后一年半内所有建筑工程结顶,并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退还35%。

5.上述事项超期完成的,建设履约保证金退还按超期时间顺延。

6.土地竞得后两年内完成全部工程(包括场外配套设施),并通过综合验收合格,退还30%;超期三个月完成的,退还15%,其余15%按超期时间顺延;超期半年完成的,退还20%,其余10%作为未按规定时间完工予以没收;超期一年完成的,退还10%,其余20%作为未按规定时间完工予以没收;超期一年以上完成的,余下的30%全部作为未按规定时间完工予以没收。

(二)2008年年底前出让的地块,建设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以下方式分期退还:

1.200910月底前完成方案上报的,退还5%。

2.2010年3月1开工建设的,退还10%。

3.2010年7月1完成所有建筑基础工程,并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退还20%。

4.2011年4月1所有建筑工程结顶,并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退还35%。

5.上述事项超期完成的,建设履约保证金退还按超期时间顺延。

6.2011年7月1完成全部工程(包括场外配套设施),并通过综合验收合格,退还30%;超期三个月完成的,退还15%,其余15%按超期时间顺延;超期半年完成的,退还20%,其余10%作为未按规定时间完工予以没收;超期一年完成的,退还10%,其余20%作为未按规定时间完工予以没收;超期一年以上完成的,余下的30%全部作为未按规定时间完工予以没收。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总部  建设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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