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文件
崇政〔2009〕100号
崇仁镇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森林
限额采伐和毛竹采伐计划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镇森林资源现状,现将2009年森林限额采伐和毛竹采伐计划通知如下:
一、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但四旁树、有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农田(地)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三)间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
四、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的管理。要依法保护、严格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禁止商品性采伐,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间伐,一般也不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公益林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
(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二)濒死木超过30%的;
(三)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
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五、禁止在下列林种或区域内采挖林木:
(一)林地土壤石砾含量大或容易引起泥石流的区域;
(二)坡度大于35度;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地类;
(四)灌木林地;
(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六、松材线虫疫区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村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伐下来的松木商品材,要在当地森检机构的指导下,经除害处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
七、林木采伐证办证程序:
1.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中统一提交采伐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查明林权证,核实本村采伐指标使用数量,注明是否属生态公益林范围,经林业干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做好审批台帐,按权限开展采伐作业设计;
3.按要求进行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5.发证。由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6.发证员填写《凭证采伐承诺书》,经承诺人核对、签名或盖印后,由林业窗口保管归档。
7.林业窗口将所发的采伐证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林技人员。
八、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二)林权证。林木采伐转让的,还需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协议和万分之一地图(复印件),地图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人员提供并签名。林木采伐转让须经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伐前公示证明材料。凡是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由伐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公示,应把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树种、面积等内容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申请采伐时,须提交2人以上签名且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其已经采伐公示的书面材料。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由采伐单位(个人)委托林业技术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四旁树、有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农田(地)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采伐,以及择伐蓄积20立方米以下的和公益林中的毛竹林采伐委托镇林技人员简易设计。其他方式的采伐,包括择伐20立方米及以上的由林技推广中心设计。采伐作业设计(包括标注采伐区域的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共4份。如申请报告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设计书为准。
(五)其他有关材料:
1.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书。申请皆伐的,提交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2.采伐插花山的林木,提交山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3.属森林火灾受害林木的,提交市防火办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的,提交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4.属森林病虫害林木的,提交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提交批准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5.征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因特殊情况需采伐珍贵树木、名木古树的,应提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木采伐审批书》。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实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其它林种的幼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六)火灾、病虫害等受损的林木没有证明材料的;
(七)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十、采伐单位和个人在领到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采伐许可证内容,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组织采伐。
十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并填写“林木采伐检尺登记表”,在采伐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采伐:
(一)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材积)的;
(二)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
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实行择伐、抚育采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二、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在伐后3日内向镇人民政府申请伐后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人员对采伐情况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林木采伐验收表》,在验收后7日内将《林木采伐验收表》交市林业局林政科。
二○○九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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