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社[2009]12-4号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施升瑚等20户33人
享受城镇低保的批复
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给予施升瑚等20户33人享受城镇低保的报告收悉。施升瑚等20户33人城镇居民,经本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调查,评议小组评议通过,乡镇(街道)、开发委核实,并委托所在居(村)公示,群众公认无异,现经本局审定,符合享受城镇最低保障条件,同意从民政救助平台批准之日起按照保障标准予以差额救助,按季(季初)发放。
请各乡镇(街道)、开发委接到批复后,将批准后的救助对象,再次委托所在居(村)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经常了解、关心他们的生活,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按季(季末20日前)填报动态管理报告单,及时把收入有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报告我局,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附:2009年第4季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新批名单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府办、吕丙常务副市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