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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9〕172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确保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质量,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下列建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3.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4.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二、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在市建管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市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市气象局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市建管局应当将气象部门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纳入质监验收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必备材料。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气象 安全 管理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