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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安委办〔2010〕1 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9〕58号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河源“1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浙安委办〔2009〕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结合自身实际,针对目前雨雪等灾害性天气特点,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附件: 浙安委办〔2009〕58号
二○一○年一月八日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