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事[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办养老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
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科学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原则是:
(1)实效性。凡新建的养老院,入住的社会老人一般应在30人以上;
(2)扩张性。凡改(扩)建的养老院,一次性投入一般应在10万元以上;
(3)规范性。凡创造出好的管理经验并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肯定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改、扩、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支出和规范化管理提档升级。
(1)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晰,资金使用合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要合理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申报,原则上要有相应的入住人数配套项目和管理注册等,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要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改、扩、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在项目完工后,将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相关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4)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抄送: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