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件
嵊 州 市 财 政 局
嵊残联字[2010]04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市级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55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嵊政办[2002]133号规定,为做好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现就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特作如下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嵊单位)。
二、征收时间
三、征收标准
对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其中,已安置残疾人数是指经市残联劳服机构认证后单位在职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扶持企业转型升级,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定为:企业单位10000元/人,机关、事业单位12000元/人。
四、办理程序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2010年5月25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时请随带下列材料:
1、本单位残疾职工身份证、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单位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本单位2009年度参保的名单及《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3、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2009年度《劳动工资表》。
(二)认证单位于2010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前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领取认证批复。
五、要求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不足的单位,在2010年7月15前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嵊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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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保障金 征收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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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0年3月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