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社[2010]20号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核准许利芳等48户城乡
困难家庭的批复
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委:
你乡镇(街道)、开发委关于要求核准许利芳等48户为城乡困难家庭的报告收悉。
许利芳等48户城乡居民,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小组评议通过,乡镇(街道)、开发委核实,并委托所在村(居)委会公示,群众公认无异议,现经本局审核,符合城乡困难家庭救助条件,同意从民政救助信息平台批准之日起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救助,并发给“困难家庭救助证”。希望你乡镇(街道)、开发委将批准后的救助对象,再次委托所在村(居)委会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困难家庭救助证”每年12月由乡镇(街道)、开发委年检后,方为继续有效。
附件:嵊州市2010年3月新批城乡困难家庭汇总表(不下发)
抄送:市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