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政(2010)15号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37号)文件规定,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201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15%(即:25%-<50%×20%>)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嵊地税政〔2009〕44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部分市县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33号文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