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政(2010)9号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各征管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关注辖区内企业动向,及时做好纳税人的税收辅导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年金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为方便企业明细申报,省局将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所得项目列下单设“工资薪金(年金)”项目,专门用于年金企业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以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于2010年1月份明细扣缴申报前,将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批文和企业年金方案向主管地税机关补报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主动与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联系,取得当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名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年金支出总额与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年金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疑点企业,应实地核查,或者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规范企业所得税年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四、因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软件修改需要一定时间,年金企业2010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推迟到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密切配合协作,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对政策和申报征收方式的调整加以宣传和解释,以保证政策调整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