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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区范围界桩、标识设置及管理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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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10〕46号

 


 

关于加强矿区范围界桩、标识设置及管理的通   

 

各科(室)、所、矿山企业: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矿区范围界桩及地面标识不够明显、矿界之间矛盾时有发生的状况,有效防止矿区范围界桩及地面标识的破坏、移动以及引发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根据(浙土资办[2010]1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现就矿区范围界桩、标识设置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标识牌

1、建立探矿权标识牌。探矿权人实施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应在机台边、坑道口建立施工标识牌。探矿权标识牌的办容应当包括:勘查项目名称、勘查面积,勘查许可证号、有效期限,探矿权人名称、地址,勘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证号,制牌时间、监制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本通知发文之日后批准的探矿权,在重型山地工程开工前高立探矿权标识牌;本通知发文之日前批准的探矿权,有重型山地工程施工的,在2010531前完成探矿权标识牌设立工作。

2、建立采矿权标识牌。采矿权人应在进入矿区的主要道路入口处建立采矿权标识牌。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矿区范围示意图、开采高程区间、采矿权有效期限、开拓、开采方式、矿山生产矿产品的形式和生产规模、采矿权人姓名、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相关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其他相关事项。2010131以后批准新设立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在开采前设立采矿权牌,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埋设界桩或地面标志;2010131前批准设立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在2010531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和界桩埋设工作。

二、设置的矿区范围界桩及标识,必须与采矿登记的坐标相一致。根据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矿权人在有资质的技术部门配合下对每个矿界拐点进行实地放样后埋设界桩及标识。

三、设置的矿区范围界桩及标识必须统一、牢固、明显,便于日常检查管理。界桩统一采用混凝土固定直径10厘米、高1以上的钢管设置,钢管中插入明显的彩旗标识,彩旗原则上要高于周围树木,达到一定的视觉效果。

四、在每个矿山埋设界桩及标识时,现场必须有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人员、当地国土资源所人员、矿山企业人员、施工地勘单位人员四方参加,填写好登记表(见附件),并签名。

五、矿区范围界桩及标识的保护由矿山企业负责,需经常查看,维护界桩及标识的完好,如有缺损,应当及时修复。

六、矿区范围界桩及标识需移动、变更,由矿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重新设置。所需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

七、为加强对矿区范围界桩及标识的管理,确保完整无缺,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有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及标识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埋设矿区范围界桩及标识登记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矿政管理 标识 通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3印发

 

附件:

埋设矿区范围界桩及标识登记表

企业名称

 

矿山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埋设时间

 

界桩号及坐标(X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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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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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勘单位人员签名

 

矿山企业人员签名

 

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签名

 

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人员签名

 

 

说明:

1、开采底标高参照物为           ,如底于该参照物为违法开采;

2、除上述已埋设界桩及标识拐点外,其它拐点已在现场和企业人员说明清楚;

3、界桩及标识保护由矿山企业负责,如发现有破坏七擅自移动界桩及标识的,按国务院第241号令《矿山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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