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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社[2010]25号
嵊民社〔2010〕25号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陶国成等16户23人
享受城镇低保的批复
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给予陶国成等16户23人享受城镇低保的报告收悉。陶国成等16户23人城镇居民,经本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调查,评议小组评议通过,乡镇(街道)、开发委核实,并委托所在居(村)公示,群众公认无异议,现经本局审定,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同意从民政救助信息平台批准之日起按照保障标准予以差额救助,按季(季初)发放。
请各乡镇(街道)、开发委接到批复后,将批准后的救助对象,再次委托所在居(村)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经常了解、关心他们的生活,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按季(季未20日前)填报动态管理报告单,及时把收入有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报告我局,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2010年第2季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新批名单
抄送:市府办、财政局。
2010年第2季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新批汇总
编号
乡镇(街道)
户 数
人 数
保障标准
户月保障金
季保障金
备注
1
三江街道
1
1
340
150
450
2
剡湖街道
5
7
340
1740
5220
3
浦口街道
5
9
340
1620
4860
4
鹿山街道
1
2
340
360
1080
5
甘霖镇
1
1
340
290
870
6
长乐镇
1
1
340
140
420
7
黄泽镇
1
1
340
210
630
8
石璜镇
1
1
340
240
720
合计
16
23
4750
14250
注:从民政救助信息平台批准之日起按照保障标准予以差额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