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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考核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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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

 

 

 

嵊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嵊公管办[2010]7

 

 


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考核的

      

 

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与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研究,决定对承接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在嵊州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二、考核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在嵊州市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的备案情况、工作情况、被投诉情况等。

三、考核办法

1、凡进入我市从事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公管办备案,从事房屋建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须同时到市建管局备案。

2、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由市公管办、建管局和相关部门行业招标办记录,市公管办督查科汇总,经市公管办、市建管局核准,考核结果在公共资源网站公布。按本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代理机构作出暂停承接业务或有关行政处罚的,统一由市建管局作出相应处理。

3、考核实行扣分制,采用年度考核记分的办法,以一年为一个基本考核周期,上一年度的考核记分不带入下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在单项代理活动中出现加※项其中一项的,暂停承接业务半年;其他项一季度内累计扣分满10分的,则暂停在本市承接业务3个月的处罚;6个月内累计扣分满20分的,则处以暂停在本市承接业务6个月的处罚;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满30分或以上的,则处以暂停在本市承接业务1年的处罚。同一不良行为涉及不同扣分标准的,按最高标准予以扣分,其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加倍扣分,根据得分,奖优惩劣,并进行通报。

4、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员等当事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事前报告市公管办并得到及时制止的,可以视情节奖励。       

5、招标代理机构在考核周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未被扣分处罚或者有奖励的,由市公管办和建管局按照分值高底评定先进,并进行表彰,有被扣分处罚的则通报批评,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6、招标代理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其不良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7、本办法由市公管办、市建管局负责考核,考核时间自201051起实施。

附: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表

 

 

               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代理机构  考核  通知

抄送:绍兴市公管办、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市府办、市纪委办

 



附:

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表

序号

         

扣分值

1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0

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0

3

接受项目的招标代理后,同时接受该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

20

4

送审的资料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

20

5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未按行业招标办、公管办备案意见修正的。

20

6

擅自修改经备案审核同意并加盖了有关部门备案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即发售的文件与备案不相符的)。

20

7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

20

8

接受同一项目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咨询业务。

20

9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签订代理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

3

10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备案、公示、核准等规定手续及报送规定资料的。

3

11

送审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未能按国家规定标准范本或行业范本制作的;文件中出现3处及以上差错的。

3

12

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投标当事人发现有错字、漏项、前后矛盾、表述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开标或引起有理投诉的。

5

13

负责编制的招标项目工程量误差额超过总额3%以上。

3

14

不遵守场内交易操作制度或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影响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

5

15

招标代理人员与备案表中人员不一致且事先未经备案同意的。

3

16

使用非企业自有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5

17

在报名现场、资格审查、文件制作、送审文件、开标现场非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

5

18

未按规定提前与相关科、部做好日程、场地安排,开标评标时未能提供完整表册的。

3

19

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无理争吵的。

3

20

因代理机构原因引起交易双方有理投诉的。

5

21

未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现场撰写评标报告的。

3

22

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市公管办报告的。

5

23

项目的有关招投标资料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送市公管办、建管局备案存档的(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

3

24

不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和座谈会的。

3

25

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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