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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10〕45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在北漳镇举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经研究,定于
一、参加培训对象:未经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已取得安全合格证书,且有效期将满3年需换证的人员),参加培训人员请随带一寸彩照2张(照片背面写上企业名称、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报到时间:
三、培训地点:北漳镇政府会议室。
四、培训费用:根据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标准,安全管理人员250元/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免费。
五、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安全合格证书。
六、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如未经培训考核,一旦发生事故,将予以责任追究。
请各企业收到通知后,安排好参训人员工作,按时参加培训。
联系电话:83566838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安全 培训 通知 抄送:各企业。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