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中共嵊州市崇仁镇委员会文件
崇委〔2010〕72 号
关于印发《崇仁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片、局(办、中心),各行政村:
现将《崇仁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崇仁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中共嵊州市崇仁镇委员会
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崇仁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嵊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村经济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积累资金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镇成立“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农经站合署办公。设立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管理工作。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村级日常 “三资”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镇“三资”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研究制定镇“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3.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5.对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网络动态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镇、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八条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7.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8.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9.指导帮助各村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管理服务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建立“三资”台账,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三资”监督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工作;
8.对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群众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发包、出租、入股,应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资管办审核后实施,并报镇资管办和“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的出租、发包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未设立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应由村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下同),并报镇资管办、“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报镇资管办、“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市农经管理总站或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资管办、“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资管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限额标准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1000元,5至15万元的2000元,15至20万元的3000元,20万元以上的5000元。分社设助理报账员的村,可适当提高库存现金限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