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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2010〕105 号
关于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
各行政村、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管理,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制止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绍兴市、市有关通知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自从下发通知之日起,未经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不得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制止 违法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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