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中共嵊州市仙岩镇委员会
文 件
仙委〔2010〕46号
关于印发《仙岩镇招投标工程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 知
各村、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镇、村各级各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行为,经镇党委研究,现将《仙岩镇招投标工程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仙岩镇招投标工程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仙岩镇委员会
2010年11月1日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仙岩镇招投标工程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镇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规范镇、村两极干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行为,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镇党委有关制度、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工作过错,是指镇、村两极干部及实施招标的有关村组的村民小组长,在招标工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仙岩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标,贻误工作,损害国家、集体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镇、村两极干部(包括村民小组长)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失。
(一)故意违规招标,违规发包的;
(二)明招暗定,私下承诺的;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国家、集体利益受损的;
(四)在处理集体资产招标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在承包经营项目中,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承包价,不经公开招标,私自订立承包合同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影响教大的;
(七)违反投标结果,在签订合同时私下给予中标方好处,使集体利益受损的;
(八)故意破坏、干扰招投标工作的;
(九)其他在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承担经济损失;
(六)没收非法所得,取消集体开支权;
(七)停职离岗;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条的各种过错,镇纪委将根据过错大小、责任轻重和经济损失的多少,单独或合并给予本法第四条各项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仙岩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之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