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10〕16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采矿权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方面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程序和内容
(一)依法公开有偿出让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届满,矿区范围内仍有资源储量可供继续开采的,应根据《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和《转发关于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浙土资明电〔2008〕89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登记发证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对采矿权人未经登记机关同意,提前申请时间不到30日,其《采矿许可证》到期而延续手续尚未办完的,必须停止开采,待延续手续办妥后方可继续开采;对采矿权人未经登记机关同意,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时仍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甲类矿产根据开采规模和矿区范围内的保有储量(资源量)核定采矿权延续的期限。乙类矿产的《采矿许可证》允许延续登记一次,延续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出让期限的一半。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整体出让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采矿权出让期满,如遇工程进度延误而未开采结束的,可按建设工期办理相应的延续登记手续。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的采矿权,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逾期30日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必须停止开采,采矿权人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同意并出具证明文件,经原登记发证机关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延续登记申请;
2.逾期30日以上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延续登记申请。
二、延续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
2.矿山在开采期间无越界越层开采行为(以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报告为准),因矿山安全开采设计要求,发生越界越层开采行为的,需提供市安监局的证明材料;
3.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4.严格按照规定的年度开采量开采(以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报告为准);
5.按时完成矿山年检,年检结果均为合格。
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矿山企业,均不得办理延续登记。
主题词:采矿权 延续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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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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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