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旅游局文件
嵊旅〔2010〕41号
关于王羲之故居二期工程
委托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批复
嵊州市王羲之故居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羲之故居二期工程委托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原浙计经投【1999】8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进行王羲之故居二期工程开发,并且可委托给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建设。
该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人民币(含土地价款),总建设时间3年,按期完成殿、阁、塔等主体建筑物,及园林绿化等各项配套建筑物的建设,力争2014年初对外开放营业。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批复
嵊州市旅游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