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
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城乡建设档案是建设系统各行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开展项目编制、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抗洪防灾、抢险维修、审计稽查的可靠资料,也是城乡建设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离不开城乡建设档案,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规范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
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办法,按照《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令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省建办发〔2011〕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结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建设档案,是指在市政、园林、环卫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园林、环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的并书面委托市政、园林、环卫养护管理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政、园林、环卫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室,配备专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人员,为开展城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保证工程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各单位建设工程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负责建设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六条 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园林、环卫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建设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后,市政、园林、环卫养护管理单位方能接受其委托养管和列入养管区域。
第七条 市政、园林、环卫管理处工程档案室,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接受和管理下列对应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3、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4、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5、城市防洪、防涝建设工程;
6、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7、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八条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具体包括:
1、项目建设程序方面的有关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报批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2、项目概算和发改局委审定的项目概算造价咨询报告书及概算调整相关资料。
3、项目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内控制度方面资料、有关工程承发包、监理、材料、设备订货采购等经济合同及招投标方面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4、设计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图及竣工图。
5、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及隐藏工程)及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有关资料。
6、建设工程重大管理事项报告审批资料。
7、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
8、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造价咨询报告书、经财政委托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咨询报告书、经财政委托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咨询报告书及财政批复件。
9、汇总和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局工程建设科要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市政、园林、环卫工程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推动城建档案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局工程建设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