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11〕54号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嵊政办〔2009〕1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设施农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土地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当地乡镇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复垦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存入专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生产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农业生产经营者落实复垦;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缴纳补充耕地指标成本回收款2.5万元/亩。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参照生产设施占用土地执行。
(二)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设施农用地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确定畜牧用地指标,原则上按每头猪2-3平方米、每头牛7-8平方米、每百只鸡15平方米的面积匡算建筑面积,并适当安排相应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科学确定畜牧业用地数量。其他畜禽水产舍用地标准比照类似畜禽水产品种的用地标准执行。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由嵊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程代办。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辖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总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环保、农业和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
3、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嵊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明确科室职责
设施农用地审批业务要求高、政策性强,希各国土所和有关科室高度重视,严格依法、规范落实相应责任。
1、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初审,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和监督落实耕作层保护措施;负责设施农用地的批后全程监管和信访处理。
2、资源规划管理科:负责对设施农用地区位图的审核,落实坐标点,为土地变更调查提供依据;负责审查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用地管理科:负责审核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以及上报资料的齐全性;涉及附属设施用地补充耕地的,开具补充耕地缴款通知单;负责做好市政府报批、审批台账登记和报绍兴市局备案。
4、财务科:负责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成本回收款的收缴及管理。
5、地籍资产管理科:负责做好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
6、政策法规监察科:负责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未经依法批准或批准后改变用途的设施农用地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土地信息登记中心:负责设施农用地的档案管理。
五、依法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各国土所和科室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的政策界限,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用地规范用地。局机关将结合年度工作岗位目标管理制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附件1:嵊州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附件2:嵊州市设施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
附件3: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设施农用地审批内部流转表
附件4:设施农用地用地申请报告
附件5:设施农用地复垦合同书
附件6:设施农用地审批资料清单
二0一一年
主题词:完善 设施 农用地 审批 通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附件1:
嵊州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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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单位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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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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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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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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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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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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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 |
分类面积 设施类型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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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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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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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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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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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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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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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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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审批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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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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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嵊州市设施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
拟用地单位:
用地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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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比例: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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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所规划初审意 见 |
1、拟占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用途为:规划为 区。项目区内(没有)进行过土地开发、复垦。 2、类型与面积:共占用土地 公顷。其中: 生产设施面积:农用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建设用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 附属设施面积:农用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建设用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 经办人: 所长: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设施农用地审批内部流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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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单位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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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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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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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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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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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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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 |
分类面积 设施类型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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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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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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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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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 意 见 |
经踏勘,该项目地块界址清楚,东临 、南临 、西临 、北临 。现状地类为 。现报批设施农用地审批,现场未发现动工现象。 拟同意该设施农用地报批,并监督该项目严格按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 经办人: 所长: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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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 意 见 |
经办人: 科长: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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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科 意 见 |
经办人: 科长: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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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 批意见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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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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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设施农用地用地申请报告
乡镇(街道):
本人在 村 畈承包土地 亩用于 (用途)[养殖 (种类) (数量)]。因生产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 平方米,折 亩。本人承诺,按照设施农用地用途使用土地,采取 (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耕作层保护措施,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生产设施占用土地的自愿交纳复垦保证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垦,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垦,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和镇统一处置,复垦保证金用于土地复垦。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自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成本回收款。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附件5:
设施农用地复垦合同书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户(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乡镇(街道) (以下简称丙方)
为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耕地 平方米。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乙方向丙方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万元。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采取 (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耕作层保护措施,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
七、自觉服从市环保、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管;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丙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垦保证金。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复垦保证金没收后用于土地复垦。
十、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等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回,土地使用费按使用年限折算退回,土地复垦保证金由丙方全额退回。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市农业局一份,国土局一份,报市局备案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代表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设施农用地审批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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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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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设施农用地审批内部流转表、嵊州市设施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 |
2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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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地单位(个人)申请报告、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2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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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使用协议 |
3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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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村组集体组织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押金发票等 |
6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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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乡镇(街道)选址意见(标明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和用地红线图(标明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标明总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拐点座标) |
3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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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应作特殊说明的材料(如养殖用地的须提供环保部门同意的意见,如占用林地的须提供林业部门意见,如违法用地的需处理到位等) |
2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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