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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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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文件

 

 

            嵊银发〔2011〕27号               

 

嵊州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便农支付工程”,方便农村养老保险、涉农补贴款发放,缩短农村经济发达地区支付服务半径,有效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根据《关于在浙江省无固定金融服务网点地区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145号),结合嵊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指嵊州市辖内经审定承办该项业务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在无固定金融服务网点或ATM的乡镇及以下地区选择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通过POS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开通区域仅限于市内无固定金融服务网点地区,即既没有银行机构网点,也未设ATM的乡镇、行政村。

第四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开通卡种仅限于加入银联网络的借记卡,不得开通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第五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取款和余额查询,不得办理存款业务,收单机构可根据需要开通服务点的消费交易、缴费代扣等功能。

第六条 持卡人在借记卡账户余额内提取现金,每卡每日提现不得超过1000元,原则上每周提现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七条 服务点布放的POS可以为固定POS、电话POS,原则上不得布放移动POS。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批准后,可布放移动POS

第八条 服务点布放的POS原则上应联网通用,推广初期未实现联网通用的地区,应逐步实现联网通用。

第九条 服务点商户类型按照公益类商户设置,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暂不向持卡人收费,发卡机构和银联公司暂不对跨行助农取款服务收费。今后人民银行总行、杭州中心支行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单机构的确定

第十条 承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嵊州市辖内开业2年以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覆盖率较高,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无支付结算重大事故;

(二)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业务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三)配备的小额取款POS功能符合要求,对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受理能够严格禁止,能够打印交易单据、查询借记卡余额;

(四)同等条件下申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涉农银行机构优先;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涉农补贴代理发放银行原则上应开展助农取款收单业务;

(五)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收单机构申请开办助农取款收单业务的,应向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申报,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助农取款业务收单机构。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开展助农取款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及工作思路等;

(二)《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助农取款业务管理规定、内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五)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服务点的确定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在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原则选择服务点:

(一)服务点必须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固定场所、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能遵守银行卡结算相关规定;

(二)服务点必须设立在无固定金融网点的乡镇及以下地区,以行政村为设立单位,原则上一个行政村只能设立一个服务点;对于规模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三)应重点选择农村地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供销社、农资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作为服务点。

第十三条 服务点入网要求:

(一)服务点申请入网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提交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并核验真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广泛听取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后选定服务点。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与服务点签订完善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就现金来源做出约定。

第十六条 服务点应规范办理助农取款服务,由收单机构统一挂牌标示,标牌内容统一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在营业场所公示助农取款服务的主要内容、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要为服务点安装1台专用功能POS,并配备保险箱、验钞机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服务点应按要求建立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台账,逐笔记载取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取款日期、取款金额等内容,并经取款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服务点和POS的管理:

(一)按季巡检;

(二)实施交易监测;

(三)定期与服务点进行对账;

(四)对服务点进行POS操作、安全用卡常识、假币识别、风险防范知识等业务和技能的培训,规范服务点业务操作;

(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视情况对违规服务点采取警告、批评教育、暂停业务办理,直至撤机等处置措施;对存在利用POS进行不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等行为的服务点,应立即中止其业务,收回相关机具设备、标识牌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成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内推广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业务开展不规范的收单机构采取通报、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直至暂停或取消其银行卡助农取款收单资格。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制定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和推广实施方案,在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POS改造等准备工作,适应助农取款服务开展需要;认真执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风险管理各项措施,及时处置相关纠纷;帮助服务点解决现金来源等问题,并适当为服务点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二条 相关发卡机构要及时做好系统内助农取款业务的清算、差错以及纠纷处理,协助收单机构做好信息查询、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服务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业务协议开展工作,优质服务,严格自律,主动配合收单机构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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