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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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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接访

1.由局保安室对上访人进行登记,并带引至局信访接待室。

2.由局法制科(信访室)工作人员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

3.多人来访应当推选代表并填写委托书,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所有人员均应在委托书中签名,然后动员非代表人员离去后接待。

4.来访人登记完毕后,视情报告分管领导或通知责任科室负责人到场接访。

5.来信和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局法制科(信访室)统一收文登记,提出建议意见,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科室办理。

二、告知

1.接访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2.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信访事项进入司法程序的,不予受理。

对不属于建设局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对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办理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复查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核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上级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信访事项已终结的,不再受理。

三、交办、督办

    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应受理的信访事项,按各科室、单位的职责分解办理。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局法制科(信访室)受理后,根据信访事项类型和职责分工,提出建议意见,报信访工作分管领导。一般信访由信访分管领导直接签批交办;相对复杂、需要几个科室配合办理的信访,由信访分管领导协调相关分管副局长签批交办;重大复杂信访,报局长签批交办。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该信访事项的分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详细的书面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4.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严格按政策法律办事。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尽快办理;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能办理,并要解释清楚。

5.各信访办理责任科室、单位办结信访事项,要拟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交局法制科(信访室)统一按程序报分管领导签批,重大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报局长签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由局法制科(信访室)负责送达信访人,并视情抄报市信访局。

6、局法制监察科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办理进行督办、催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访答复。

7.责任科室、单位应将办结信访件的有关资料统一送局法科(信访室)整理归档。

五、复查与复核

1.信访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嵊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查。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绍兴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核。

六、法律责任

1.信访人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按信访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信访,不得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纠缠威胁、侮辱谩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关工作人员要文明接待、公正廉洁、恪尽职守,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对推诿、敷衍、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嵊州市建设局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

 2.来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

 3.集体上访代表推选及委托书

 4.嵊州市建设局重大信访事项处理单

 5.嵊州市建设局群众来访接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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