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绍银发〔2010〕43号)(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支行(含外汇管理局嵊州市支局,下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辖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支行成立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信贷调统股),牵头负责沟通、联络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成员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承办对应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各成员部门间应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第二章 新设金融机构筹建期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支行办公室收到新设金融机构提交的《筹建工作报告》(见附1,一式四份)后,按照公文流转要求,及时转交信贷调统股。
第五条 信贷调统股收到新设金融机构的《筹建工作报告》后,按照《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嵊州实际,及时与新设金融机构接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支行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完成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各项准备工作后,首次向支行集中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的,应按照《指引》要求,提交《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以下简称《总申报书》)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七条 信贷调统股在收到《总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后,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办理单》(见附2,以下简称《办理单》,一式三份),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办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意见,并填写《办理单》一份反馈给信贷调统股,逾期不予反馈视为同意受理。信贷调统股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支行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设金融机构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见附3,以下简称《审核告知书》)。对申报事项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的,告知其受理;提供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申报事项不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的,告知其不予受理。
第九条 支行经审查决定受理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集中申报后,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通过业务培训、资格测试、非现场审查等方式,审查其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合理、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软硬件环境是否安全适当等。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要求,作出是否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初审意见后,填写《办理单》一份反馈给信贷调统股。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核验工作。其中,现场核验原则上由信贷调统股集中组织。审查、核验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核验单》(见附4,以下简称《核验单》),反馈给信贷调统股。
第十一条 信贷调统股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核验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见附5、附6)。如个别申报项目需报送上级行审批等原因无法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的,应由支行相关职能部门依上级管理规定向金融机构单独反馈审核意见,并向信贷调统股备案。
第十二条 支行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将适时约见新设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风险提示,并根据新设金融机构上报的开业计划确定有关系统的开通时间。
第十三条 新设金融机构开业后再次提出增加加入有关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由支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该申报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并向信贷调统股备案。
第十四条 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对申报事项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但超过县(市)支行权限的,应按以下程序及时请示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是否受理或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决定。
(一)支行发现新设金融机构提出的申报事项超过所在地人民银行权限的,应及时填报《嵊州市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项目受理意见表》(见附7,以下简称《受理意见表》,一式三份),送交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
(二)支行收到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是否受理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的受理意见后,正式通知新设金融机构。
(三)对同意受理的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申报,由支行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相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填报《嵊州市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见附8,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送交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
(四)支行收到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是否同意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审核意见后,正式通知新设金融机构。
第三章 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支行按年度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
第十六条 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嵊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见附9)、《嵊州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见附10)、《嵊州市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见附11)建立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分项目评价实施细则,并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全面掌握金融机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支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嵊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嵊州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嵊州市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和分项目评价实施细则,对辖内金融机构分别进行评价,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年度分项目评价情况《嵊州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分项评价表》(见附12)送交信贷调统股。分项评价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相关项目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分项目评价等级共分为四个等次:
一类:指金融机构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较好完成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的工作部署。
二类:指金融机构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基本完成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的工作部署。
三类:指金融机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
四类:指金融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工作部署的情况很差。
第十八条 信贷调统股对各职能部门分项目评价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审核,由领导小组确定各金融机构评级等级后,形成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支行于每年3月底对各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反馈其上级管辖机构。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支行根据金融管理与服务要求,结合金融机构年度评价情况,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性执法检查。支行可以根据实际,对金融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或综合性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执法检查意见书需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被检查人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应当有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支行的执法检查工作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筹建工作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 服务集中申报办理单
3.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
4.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核验单
5.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同意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通知
6.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暂不同意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通知
7.嵊州市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项目受理意见表
8.嵊州市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
9.嵊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
10.嵊州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
11嵊州市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
12.嵊州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分项评价表
附1
(金融机构)筹建工作报告
一、申报基本情况
机构所在地:
机构设立目的:
二、需要提交材料
(1)董事会或管辖行关于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决定。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支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主要竞争对手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支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人员的背景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4)嵊州市支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附2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办理单
承办部门: 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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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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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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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见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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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签字: 日期: |
需补充下述申报材料: 1. 2. 3. 4. |
不属于本部门事项,建议交 部门或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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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是否同意受理意见反馈货币信贷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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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签字: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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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信贷管理科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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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在先后填写是否同意受理意见、初审意见后分别反馈给信贷调统股一份,承办部门留存一份。 | ||
附3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
年第 号
(申报人):
你(单位)就 向嵊州市支行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你(单位)提出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现依法受理。你(单位)可根据后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事项联系表》,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你(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向绍兴市中心支行补交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
……
□你(单位)提出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范围,现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可依法向其他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事项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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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申报项 |
具体职能部门 |
政策咨询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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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4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金融管理与服务核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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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科室 |
核验结果 |
核验人签字 |
科室负责人签字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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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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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调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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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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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金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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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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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核验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请另附说明。
附5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同意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通知
年第 号
(申报人):
你(单位)于 (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经审核,我支行认为你(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规、软硬件环境适当,符合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同意你(单位)加入以下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一、
二、
三、
四、
……
年 月 日
附6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暂不同意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通知
年第 号
(申报人):
你(单位)于 (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经审核,我中心支行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暂不同意的理由),尚不符合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故暂不同意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议你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改善相应运营条件。
年 月 日
附7
嵊州新设金融机构
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项目受理意见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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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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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 1. 2. 3. 4. 5. …… (总申报材料,各子项目申报材料附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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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支行受理意见: (日期、盖章) |
项目或系统受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 2. 3. 4.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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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意见: (日期、部门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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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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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相关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各留存一份。 | |
备注:1.本表仅适用于除绍兴市区及绍兴县外其他县(市)新设金融机构需中心支行审核同意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2.受理阶段,县(市)支行应向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本表及相应材料征求意见。
附8
嵊州市新设金融机构
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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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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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 1. 2. 3. 4.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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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支行初审意见: (日期、盖章) |
项目或系统初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 2. 3. 4.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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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日期、部门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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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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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相关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各留存一份。 | |
备注:本表仅适用于除绍兴市区及绍兴县外其他县(市)新设金融机构需中心支行审核同意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附9
嵊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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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项目 |
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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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货币信贷 |
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本行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贷款数据;及时报送本行年度信贷政策文件及相关调研报告、报表,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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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监测报表报备情况:认真及时地执行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地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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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及有关业务政策执行情况:认真及时地执行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及有关业务政策;按时、准确地报送流动性监测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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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执行情况: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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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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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服务落实情况: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有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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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融稳定 |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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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数据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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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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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救助紧急再贷款、处置再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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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风险监测及研究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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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统计 |
制度贯彻和金融统计数据报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各项统计调查要求,转发制度文件、反馈制度执行情况;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调查内容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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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异常变动说明和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各类统计调查报告;每月6日前上报月度简析,季后8日内上报季度形势分析报告,及时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中的苗头性、突发性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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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部门间统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计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培训、统计检查及其他统计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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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对统计基础信息变动、统计管理体制变动、统计部门及人员变动等与金融统计业务开展和金融统计数据变动有关的事项,应按照《关于印发〈绍兴市金融统计报备制度〉的通知》进行报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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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计财务 |
财政存款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及时申请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开业前1个月、会计科目变更涉及交存范围调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相关资料发布或调整之日起5日内向绍兴市中心支行申请核定交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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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资料管理:及时报送各类会计财务资料,报送资料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装订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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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款管理:及时、足额交存财政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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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支付结算 |
支付清算系统管理:认真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清算纪律,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管理和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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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票据法规、制度的要求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人民银行举报空头支票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规定或同业约定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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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落实账户实名制;按规定做好联网核查工作;按时组织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参加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账户专管员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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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管理:严格银行卡业务管理,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收单等业务行为;强化银行卡风险控制,提供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服务;认真执行银行卡联网通用有关规定,确保银行卡交易系统运行质量;积极参加银行卡联合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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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信息报送:按要求上报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系统故障以及支付结算、银行卡方面重大差错事故或风险事件,按要求上报有关业务创新、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反映支付结算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前瞻性意见和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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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融科技 |
信息安全事件报送:按规定及时上报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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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环境建设:符合支付系统、银行卡系统场地环境验收的相关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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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接入:核心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参数配置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接入浙江省金融城市网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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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人民银行上级行安排的信息安全专项检查,相关内容符合检查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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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技术管理:银行卡相关应用系统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和《银行卡卡片规范》要求;银行卡技术管理按照《浙江省银行卡联网通用技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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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货币金银 |
现金存取款业务:遵守发行库现金存取款相关规定;做好现金投放回笼分析预测工作,确保预测准确率高;按照“五好钱捆”标准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清点、整理回笼款,区分完整券与损伤券缴存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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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流通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交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加强宣传与服务,促进硬币回笼和市场券别结构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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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管理:办理现金出纳整点业务的人员应接受货币防伪知识培训,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发现假币,应按照程序规范办理临柜假币收缴业务,及时反馈假币信息,按时将假币上缴人民银行,不得私自截留和处理收缴的假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币流入、流出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无偿为公众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积极开展反假人民币宣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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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代理国库 |
内部制度建设: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及时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办法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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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账户的开设: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应按照规定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代理银行应按照规定为财政部门开立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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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料的报送:及时报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以及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代理支库人员变动情况、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名单以及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报送各类国库收支报表、统计报表、储蓄类国债发行进度报表、凭证式国债月度持有量报表以及储蓄国债首日发行信息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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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国库业务,包括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划缴,预算资金的拨付、更正、退库;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金的汇划、清算;储蓄类国债发行、兑付、质押贷款以及凭证式国债再次出售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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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联网:严格执行有关横向联网系统的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遵循接口标准,做好相关软件的开发,保证系统和网络达到规定的处理和传输能力;及时反馈系统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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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征信管理 |
征信工作机制:明确征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健全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报告系统运行风险、征信诉讼、参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并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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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管理:数据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认真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和数据质量量化评分等工作;加强用户管理,合规查询系统,及时处理异议;在办理企业信贷业务时,应严格审验贷款卡及其有效性,积极配合开展贷款卡年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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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征集和更新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并积极查询系统、加大融资力度;涉农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和评价,及时上报进展情况报告和报表;加大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应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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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积极推动担保机构、商业承兑汇票和借款企业等外部评级工作;积极探索本行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扩大对外部评级结果的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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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宣传:积极开展征信宣传和培训,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化解借款人投诉和诉讼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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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认真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征信调研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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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反洗钱 |
组织构架: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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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机制: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或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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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培训:自行开展和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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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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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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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绍兴市中心支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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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和打击: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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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保密制度: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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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清算服务 |
岗位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含地方特色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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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遵守系统运行纪律和运行时间要求;做好清算账户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类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和清算;及时报送运行维护自查报告及支付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运行维护巡检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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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维护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完好、网络畅通、系统运行正常、备份设备随时可用;按时完成系统升级换版任务;做好运行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和设备系统变更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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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处理:发生支付系统故障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故障排除后及时报送《支付系统异常情况报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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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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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计营业 |
支付结算业务核算质量情况:规范办理会计核算业务,递交人民银行柜面的相关记账凭证要素齐全、准确无误,内控管理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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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账户、财政存款账户管理情况:按规定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财政存款,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准确填写交存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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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认真做好准备金账户资金管理,准确匡算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日间同城票据交换等资金清算顺利进行,清算账户日终不开启清算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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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核对情况:及时完成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的账务核对处理,认真查清未达;按规定完成月度账务核对工作,规范填写纸质对账回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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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类账户报送情况:按规定报送核准类银行账户书面材料,电子信息录入及时准确、要素齐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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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影像业务纪律执行情况:规范办理支票影像业务, 提出的实物支票或电子信息要素齐全、准确无误;查询查复及时规范,内容表述清楚真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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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换纪律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票据交换业务管理, 同城票据交换不误班、不脱班,提出交换票据与数据清单一致。选派的交换员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自觉遵守交换所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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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情况:按规定及时完成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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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
合规办理国际收支外汇业务情况: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合规经营个人外币兑换业务;遵守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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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情况: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按真实性审核要求办理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项下外汇业务;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保险公司项下外汇业务;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有效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账户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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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情况: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与变更业务;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业务、境外投资业务、境外放款业务、外债账户开立和变更业务、外债账户收支业务、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业务;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严格执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规定;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业务;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业务;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其他代客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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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外汇管理要求报送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准确、及时、完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和汇兑统计申报数据、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统计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申报货物贸易核销信息;准确、及时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外汇账户系统信息;准确、及时登记外债数据;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其他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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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建立健全银行外汇业务相关内控制度并执行到位,重视开展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和宣传,认真配合外汇局对外汇业务开展考核、检查、回访、核查和调研工作。 |
附10
嵊州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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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 |
评价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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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稳定 |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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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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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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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反洗钱 |
组织构架: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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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机制: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或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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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培训:自行开展和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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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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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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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绍兴市中心支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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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和打击: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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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保密制度: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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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账管理:公司自有外汇资金与客户外汇资金、境内客户外汇资金与境外客户外汇资金实行严格分账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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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汇管理 |
内控建设情况:外汇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到位;公司财务制度完善,对外汇业务实行分账制核算;公司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外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币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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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情况:公司外汇资本金须达到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如因亏损导致外汇资本金减少至相关规定之下,应按要求申请补足;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准入及其他相关业务;《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公司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换证;公司自有外汇资金与客户外汇资金、境内客户外汇资金与境外客户外汇资金实行严格分账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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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公司可持《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个自有外汇账户和多个客户交易结算账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自有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汇资本金和经营外汇业务所得。 |
附11
嵊州市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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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项目 |
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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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稳定 |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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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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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反洗钱 |
组织构架: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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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机制: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或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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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培训:自行开展和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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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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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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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绍兴市中心支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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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和打击: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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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保密制度: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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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汇管理 |
合规经营情况:按规定办理保险公司项下外汇收支,审核相应单证并留存,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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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相关报表和报告。 |
附12
嵊州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分项评价表
科室: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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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评价等级 |
总体评价、存在问题 及改进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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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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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请各科室填完本表后,在左上角盖章确认。2.请在选定的“评价等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相应空格中填数字打√(一类最好,二类、三类、四类逐级次之)。3.“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如果较多,请另纸提出,并在表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