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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嵊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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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矿石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石资源开采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强化社会效益,按照“疏堵结合、全程管控、规范提升、做大做强”的原则,全面加强矿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经营,做大做强,确保我市矿石资源依法有序开采和规范集约利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

主要针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即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料用、砖瓦用等同类用途矿产。管理范围主要为:

1.市域范围内所有矿山、探矿点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等产生的矿石资源。

2.市域范围内所有市政、交通、水利、土地开发以及其他工程开挖产生的矿石资源。

3.其他方式取得在市内开采、加工、堆放、销售等矿石资源。

(二)规范涉矿工程管理

1.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属地乡镇(街道)是涉矿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矿石资源、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地块所涉压覆资源(包含石料、砂、粘土、宕渣等)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制定实施工程性余方第三方评估制度,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处置方式,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2.进一步严格管控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禁止其他情形协议出让矿业权,严格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协议出让。

3.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精神,对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不再另行设置砂石土矿产采矿权出让。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属地乡镇(街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所得收益缴入市级财政专户。除成本部分返还属地乡镇(街道)外,将净收益部分的40%也返还属地乡镇(街道)。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交投集团参与竞拍,若交投集团参与竞拍并拍得,市级财政给予交投集团净收益部分的40%补助。属地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嵊州市涉矿工程项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履行矿石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参与公开竞拍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矿石资源加工及销售资质,同时自身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

(三)加强涉矿行业管理

1.规范合法矿山企业。对全市商业砂石、硅藻土、氟石矿山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开展排查整治,督促每家矿山都建立生产、销售和用电台账,杜绝借用矿山名义开展的超红线开挖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行为,已经达到设计时限或完成设计方量的矿山要立即督促退场复耕复绿。

2.规范大型商混、沥青搅拌企业。实行企业矿石资源来料备案台账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来料及销售台账,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矿石资源,不得未经审批开展矿石资源加工行为。

3.规范临时加工点和经营销售点。对全市所有矿石资源临时加工点开展排查整治,建立临时加工点生产和用电台账。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注销杭绍台高速临时用地,逐个清查杭绍台铁路、金甬铁路临时用地。今后,全市有矿石资源临时加工需求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交投集团以合理方式统一提供市场化加工服务。排查全市范围内的矿石资源经营销售企业(站点),对不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坚决取缔。今后,申请矿石资源加工、销售等相关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并经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矿管办)联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批。

4.规范矿石资源运输。为杜绝偷挖盗采矿石资源进入市场流通,明确管理责任,有效打击各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全市矿产品运输统一使用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简称“五联单”),由市矿管办统一印制。一个编号对应五联,第一联作为存根,由矿管办保管,其他四联,分别由资源受让人、资源去向点、运输方和属地乡镇(街道)各执一联。把“五联单”确定为矿石资源在流通领域的“身份证”,并建立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使用管理制度。对依法审批临时点的出入口增加摄像点,同时与公安机关道路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共享,加强视频监管,有效解决各类涉矿违法案件查处难等问题。

(四)加大涉矿违法行为整治打击力度

1.开展全市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偷挖盗挖国有

矿石资源的行为。

2.严厉打击超限超载、“五小件”不齐、私自改装、黑车牛车等矿石资源运输车辆。对因超限超载造成路面损毁、交安设施破损的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罚。

3.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矿石资源生产加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4.严厉打击跨市域偷卖盗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增设县际矿石资源运输检查点,重点查处外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入和本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出现象。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全面摸排阶段(7月1日-8月10日)

1.宣传发动。全市召开矿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各相关部门召开行业企业动员会,各乡镇(街道)召开所辖各村、涉矿企业动员会,以多种形式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五联单”,为矿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于7月31日前将宣传资料报送市矿管办。

2.全面摸排。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在7月31日前对辖区(行业领域)内矿石资源非法开采、非法加工、非法堆放、非法销售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并于7月31日前经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摸排情况报送市矿管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日-11月30日)

1.分类打击处罚。市矿管办牵头相关部门对前期摸排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列出问题清单。各相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开展整治工作,逐项“销号”,依法打击各类涉矿违法行为。

2.开展“五联单”执法检查。在市矿管办的统一协调下,以“五联单”为抓手,联合有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

(三)长效管理阶段

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集中整治成效,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长效管理制度,经市矿管办审核后实施。市矿管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保障

(一)成立专职机构

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成立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交投集团、税务局、供电局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矿管办),市矿管办与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合署办公,由执法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矿管办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执法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抽调自然资源局8人,公安局2人(其中交警至少1人)、建设局1人、交通运输局2人、水利局1人、市场监管局2人、综合执法局2人、大数据中心1人等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办公,实行实体化运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起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属地矿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

(二)明确职责分工

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市矿管办要切实承担总牵头责任,协助做好乡镇(街道)开展涉矿工程矿石资源处置工作,统一部署各项专项行动,落实“五联单”工作制度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矿管办做好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公安局:负责设卡,进行联合检查,查处涉矿犯罪案件,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并负责涉矿运输车辆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财政局:负责市矿管办运行工作经费保障,设立全市矿石资源出让金统一账户。

自然资源局:负责矿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负责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开采矿石资源的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买卖矿石资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

建设局:加强对商混、沥青搅拌企业的管理,负责建立来料备案登记报备制度。

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车队的宣传、教育。制定实施线性交通工程矿石资源跨县市调用备案制度,配合属地乡镇(街道)督促交通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矿石资源余方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公路建控区范围内设置矿石资源堆场的违法行为。

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证办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矿石资源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局:负责涉矿企业安全影响审查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

综合执法局:负责砂石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带泥运行、未密闭、未覆盖或密闭、覆盖不严密等违法行为查处。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交投集团:科学布局销售加工点,保障全市矿石资源供应。

税务局: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税务调查。

供电局:负责对停产整治、依法关闭或取缔的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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