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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我局研究起草了《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0月10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学前教育业务指导中心。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来信请寄: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横路333号
联系电话:83032539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9月25日
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五大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发改、教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章 规划和前期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发改、教体、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布点建设以《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嵊政〔2017〕34号)为依据,小区规模达1000户或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则上单独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同时要兼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住宅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0万平方米),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的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