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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绍兴市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的通...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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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ZD01-2020-0029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20〕15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绍兴市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绍兴市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教〔2020〕44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嵊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办〔2017〕107号)和嵊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继续执行《嵊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办〔2017〕107号)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艺术、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二、关于办学场所

本通知发布后新审批和涉及到举办者、办学地址变更的培训机构要按照《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即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对已经批办的楼层在三层以上且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设立整改过渡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一切招生和培训活动,纳入黑名单,当年度年检不合格。乡镇(街道)要加强属地管理,在过渡期内要高度关注相关培训机构场所安全和办学规范等,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培训机构的检查力度。

三、关于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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