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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旱情预警工作,防御和减轻旱情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水利旱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水利旱情预警工作,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为对象的水利旱情预警发布,省水文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水利旱情预警发布。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水利旱情预警工作,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为对象的水利旱情预警发布。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旱情预警发布。
第四条 水利旱情预警等级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级,分别代表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五条 预警发布对象为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旱情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社会公众,同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预警内容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区域、预警等级和防御建议等。
向部门和单位发布采用书面预警单,参考样式见附1;向社会公众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通过媒体发布,参考样式见附2。
第七条水利旱情预警等级依据旱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内旱情灾害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水利旱情预警等级标准。省级水利旱情预警等级标准见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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