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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承办银行业务工作...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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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办银行:

根据我市实际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2021年2月26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安全、规范运行,加强与受托办理公积金业务银行的合作,充分调动受托银行的积极性,提高公积金委托业务的规范性,根据我市实际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本考核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三个方面。

二、考核对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考核对象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贷款业务考核对象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绍兴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

三、考核办法

中心成立考核小组,按月考核银行业务。考核小组须于每月15日前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银行。业务工作考核结果,一是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评分指标;二是作为楼盘签约银行准入的依据。

四、考核计分标准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综合业务、贷款业务考核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2.下一年度1月份公积金中心对当年度归集业务、综合业务、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并将各受托银行成绩进行通报。

五、其他规定

承办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委托贷款银行资格:

1.未经中心授权办理结算事项或擅自划转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的;

2.受托银行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办理缴存、支取、贷款提供虚假材料的;

3.因银行工作人员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4.其他严重违反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行为的。

5.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之前对承办银行相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附件: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考核标准

2.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考核标准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考核标准

附件1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考核标准

一、归集业务考核仅限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二、归集业务考核分制度扩面、缴存业务二类,其中制度扩面无基础分,实行加减分考核;缴存业务基础分为100分,并作相应的加减分。

三、制度扩面考核标准

(一)制度扩面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至12月,1至11月份只计算完成人数,不计分,12月汇总计分。

(二)考核周期内无实际扩面人数的承办银行倒扣20分;有实际扩面人数的不扣分,且每增加10人得5分,不足10人不加分,加分总额最高50分;另外对于有实际扩面人数的前三名承办银行进行奖励,第一名加20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0分。

(四)下列单位新增职工,不作为银行扩面成绩:

1.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新增人员;

2.上市企业的新增人员;

3.应缴住房公积金未托收到账的新增人员;

4.作为中心重点突破对象开展执法催缴或其他扩面手段后的新增人员。

(五)扩面人数的确定

1.扩面人数以受托银行递交的由缴存企业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联系单》和单位实际净增缴存职工数为准。对新开户企业,联系单需在缴存企业开户时一并递交公积金中心;对已开户企业,受托银行确有进行扩面动员并扩大一个层面的(净增50人以上的),联系单须在当月企业增加缴存职工前递交公积金中心。

2.新增职工连续缴存期限必须达到一年以上,发现上一考核周期已统计得分的新增人员,缴存未达一年封存或销户的,按实际人数在本考核周期扩面人数内核减。

3.一家建制企业出现两家以上承办银行申报扩面成绩的,公积金中心根据建制企业确定的各银行扩面人数,计算成绩。

四、缴存业务考核标准

(一)缴存业务考核以当月托收到帐的实际完成率为计分标准,即当月缴存金额为该归集行当月应缴金额的95-98%得100分,超过98%的,在基础分上加2分,低于95%减2分,受政策因素影响的缴存企业除外。

(二)出现以下情况的,在缴存业务中作相应扣减,扣减分数最高为30分。

1.因银行原因出现缴存单位连续两月未能托收到账的,出现一家单位扣1分;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能托收到账的,出现一家单位扣2分;

2.银行应在收到托收协议后,当天建档,并告知公积金中心建档完成情况,并于2日内把纸质材料送交给公积金中心,当天新开户单位未建档或建档不成功或2天内未把纸质材料送交给公积金中心的,导致当月扣款不成功的,一次扣2分;导致连续两个月以上扣款不成功的,一次扣5分。

3.受托银行应在公积金中心发出托收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返回托收数据,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5分,同时确保托收入账数据与实际存款到账金额一致,若出现差错,每次扣5分。

4.受托银行针对托收失败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及时与公积金中心联系,并做好催缴工作,若无催缴记录(包含催缴时间和托收失败原因),每户扣2分。

5.归集银行应于每天16:30分前及时与公积金中心对账,并通过电子邮件、钉钉等向公积金中心及时发送近二天银行明细;每月月底、年底及时与公积金中心对账,并提供各类银行凭证、对账单、报表;未及时与公积金中心对账及发送银行明细的或因银行原因造成账户错误的,每次减2分。

附件2

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考核标准

综合业务考核分资金管理、其他管理、制度扩面三部分,其中资金管理基础分70分,其他管理基础分30分,制度扩面不设基础分,以上三部分作相应的加减分考核。

一、资金管理考核标准

资金管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基础分70分。扣减分数最高为30分。

(一)受托银行从缴存单位或借款人账户扣划的资金,需在扣划当日转入公积金中心对应账户;未及时划转造成未达账的每笔扣5分;同时需按规定利率对此类款项进行结息,未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5分。

(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及与公积金中心的相关存款协定为公积金专户结息;未按要求结息的,每笔扣5分。

(三)受托银行若有业务办理失败的情况,应在退款或相关资金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未及时反馈的,每笔扣3分。

(四)受托银行应及时推送住建部结算平台上公积金专户的银行流水。若未推送,需协助查明原因并尽快补充推送,未补充推送的每笔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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