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DSZD01-2021-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弃土(泥浆)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市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 设立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具有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乡镇(街道)要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应当依法委托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运输企业承运。未经核准的不得承运工程渣土(泥浆)业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第九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及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还应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必须规范配置定位、视频监控设施,并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同时取得工程渣土(泥浆)准运证明。泥浆运输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新型泥浆载运技术标准,同时取得泥浆准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