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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和限售股股权交易的政策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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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和限售股股权交易的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限售股股权交易,加快培育我市税源企业,我们整合了《关于推进嵊州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嵊政〔2019〕4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限售股股权交易的政策意见》(嵊政办〔2019〕162号)、《关于推进嵊州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嵊政办〔2020〕56号)以及招商部门相关政策意见,起草形成了本政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反馈请在3月17日前联系:商务局办公室  83112588

 

嵊州市商务局

2021年3月9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和限售股股权

交易的政策意见(试行)

送审稿

 

为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限售股股权交易,加快培育我市税源企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关于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市外引进企业扶持政策

1.政策享受范围

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外引进服务业主体企业(服务业分类目录见附件),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市外个人、组织、上市公司或是在市外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嵊州人,企业必须是本政策正式生效后新引进并及时纳入限上统计库。

2.扶持内容

市外引进企业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为:

当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含)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70%给予补助。

当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5000万元的,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0%给予补助。

当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超过5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90%给予补助。鼓励在开发区及其他乡镇、街道设立同一产业类型的接沪融杭连甬服务业集聚产业园(区),允许园(区)累计申报享受扶持政策。对当年度该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累计超过 5000 万元(含)的,可按本条政策对纳入该园区的各主体企业给予扶持。园(区)的设立由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当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超过1亿元(含)的, 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95%给予补助。本条政策适用上一款接沪融杭连甬服务业集聚产业园(区),允许园(区)累计超过1亿元(含)申报享受,对纳入该园区的各主体企业给予扶持。

(二)市外引进企业股息股权扶持政策

1.政策享受范围

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外引进服务业主体企业(服务业分类目录见附件)股东,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市外个人、组织、上市公司或是在市外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嵊州人,企业必须是本政策正式生效后新引进并及时纳入限上统计库。

2.扶持内容

市外引进企业股东因股息红利所得、股权变更或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为:

当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0%给予补助。

当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3000万元的,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90%给予补助。

当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95%给予补助。

当年度内多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累计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以此确定最终补助比例,每次补助资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前累计纳税总额的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对应的补助比例)-(当年已补助金额)]。

(三)市外引进或由我市工业企业分离扶持政策

1.政策享受范围

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外引进零售企业和我市工业企业分离零售企业,要求市外引进零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市外个人、组织、上市公司或是在市外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嵊州人,市外引进企业必须是本政策正式生效后新引进并及时纳入限上统计库,我市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的零售企业不受设立时间限制,享受本政策年度的工业企业第一年税收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值,以后每年度税收不得低于上年度税收。

2.扶持内容

对市外引进或由我市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的零售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为:

当年度纳税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不足2亿元且同比增长25%(我市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的零售企业20%)以上的(新设企业不作增幅要求),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50%给予补助。

当年度纳税销售额达到2亿元(含)不足3亿元且同比增长25%(我市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的零售企业20%)以上的(新设企业不作增幅要求),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60%给予补助。

当年度纳税销售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5%(我市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的零售企业20%)以上的(新设企业不作增幅要求),按照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70%给予补助。

(四)政策申报办法

所在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政策与企业订立协议,市税务局提供纳税证明和纳税销售等相关依据,政策兑现由企业或自然人提供有关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市商务局根据申请资料以及税务局等单位有关依据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保障。

(五)政策申报流程

1.企业或自然人在嵊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云平台上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

2.乡镇、街道在网上完成审核;

3.商务局向市政府提交兑现奖励请示文件;

4.财政局完成请示文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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