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3〕51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
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6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
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了保护安全生产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我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
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举报人,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问题查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举报材料:
(一)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门保管;
(二)对举报材料的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报或者批转查处的,应当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三)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门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