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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山县石崆寺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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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常山县石崆寺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启动实施。现将《常山县石崆寺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www.changshan.gov.cn)、常山规划建设网(www.cspc.gov.cn)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471日至2013731日。在此期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szsban@163.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常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

现场接待地点: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楼房屋征收办公室

电话:5023678      13567076993696993

常山县国土资源局

电话:5011647      13587021179661179

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常山县石崆寺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471

 

常山县石崆寺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目的及依据

为依法做好石崆寺二期所涉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管部门: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山县国土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石崆寺二期征收红线范围内(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共11幢,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600㎡。

四、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3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七、土地和房屋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照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土地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常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三)房屋用途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未载明用途的,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职权调查确认。未经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四)对未经登记及对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有异议的,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认定。

、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的11.5进行补偿;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的11.2进行补偿;总层数为三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的11.1进行补偿;总层数超过三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以上系数可作为安置房扩面的依据。

(三)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应当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参照同地段非住宅房屋评估价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房、地分离评估办法评估补偿,房屋按同类结构重置价,结合结构、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土地参照相同或相近地段土地交易市场价进行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装修等按常政办发[2012]231号文件的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对未列入的装修项目和特殊结构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

九、征收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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