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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通告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主动到县国土资源局上报非法采矿的开始时间、开采地点及销售、收入情况,同时拆除非法采矿区内的建筑物和开采设备。逾期未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