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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5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巩固近年来我县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治理成果,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巩固党的宣传思想阵地,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中央综治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中综治办〔2004〕1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综合治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71号),浙江省综治办和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关于创建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乡镇的通知》(浙广局发〔2008〕20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通〔2014〕29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强化源头管控措施,疏堵结合,构建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思想渗透和分化,努力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二、目标任务
成立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附件1),成立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巡查执法小组(附件2),按照“统一组织、集中治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的原则,全县联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重点整治使用数量较多的区域,实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的基本目标。综合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全县所有乡镇(街道)的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数量低于农村(城镇)总户数的千分之三,市场上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销售(包括网上销售)。
具体任务为:
(一)全面调查摸底。由县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依靠乡镇(街道)和村“两委”(社区),以及乡镇广播站,对各自辖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特别要摸清生产和批发环节的底数,从源头、流通渠道方面切断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产、供、销供应链。
(二)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和发布《通告》等形式,全面宣传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增加广大群众对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的理解和支持,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拆除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严厉查处整治。在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12318),对未及时自行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县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综治办、公安、市场监管、广电总台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为期45天时间。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拟定方案阶段(10月15日至10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组织力量深入乡村、工矿企业、住宅小区、宾馆饭店、农家乐经营户等开展全方位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信息上报至县文广新局、广电总台。
(二)宣传发动、送达文书阶段(10月31日至11月7日)。
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综合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部署。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本辖区综合治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通过会议、广播和张贴《通告》等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向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送达由县文广新局签署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上签字。
各新闻单位和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宣传媒体,为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广电总台同步宣传安装数字电视的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质监等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企业、经销商进行政策宣传或约谈,劝阻非法生产、销售的行为。
(三)督促动员、自行拆除阶段(11月8日至11月15日)。
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动员和督促非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或单位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率达到90%以上。对逾期仍拒不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街道)将名单汇总上报县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文广新局)。
(四)联合执法、强制拆除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5日)。
根据乡镇(街道)申报和群众举报,确定强制拆除点,由联合执法队伍实施联合执法,进行强制拆除。对拒不拆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的规定,除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外,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清查仍在进行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堵住源头,并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
(五)考核验收、总结提高阶段(11月25日至11月30日)。
由县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政治任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管理职能,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