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粮食生产力度,发挥“政策助农、信贷强农、机制便农、服务惠农”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种粮大户融资问题,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衢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是以种粮大户与粮食部门指定的国有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的粮食订购协议作为质押条件,并以粮食部门对种粮大户的粮食订单收购资金和农业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或以粮贷互保合作资金作为反担保的贷款融资担保方式。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工作的领导,衢州市成立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行、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工商局,市级金融机构、人保财险公司、市种粮农民互保合作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金融主管部门制订全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推进工作;协调解决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行。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涉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申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经办银行根据种粮大户提供的粮食订购协议,为种粮大户提供粮食订购协议期限内贷款业务,帮助种粮大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对象是指全市流转土地种粮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贷款用途、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用于粮食种植过程中所需生产成本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 贷款条件。种粮大户申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质押贷款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法土地流转及承包等形式的种粮协议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与粮食部门指定的国有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若是种植水稻的,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承诺将粮食订单收购资金以及保险公司理赔款等优先用于归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粮食订单质押贷款额度根据粮食订单收购资金数额确定,原则上按400元—700元/亩确定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经办银行根据粮食种植水稻订单完成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整个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水稻收割后1个月之内。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基准利率上浮20%的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凡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开立资金结算专户。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与登记。经办银行接到种粮大户的贷款申请后,要在承诺的贷款调查时间内对是否符合贷款申请额度给出明确答复。符合质押贷款条件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要填报《种粮大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申请表》,提供粮食部门确认的包括拟收购粮食总量和最低收购价总价情况、预购定金发放数额等在内的粮食订单核实证明材料。同时要在及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向当地粮食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