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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7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4〕49号)和《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办发〔2015〕25号),现就做好县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范围
本次“三定”范围是: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适时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
二、“三定”内容
“三定”内容主要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三定”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变动部门的“三定”,要以调整变动前相关单位现有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和职数总和为基数进行精简,不得突破。机构未调整部门要以“三不突破”为原则制定“三定”,即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和职数不突破现有的核定数。
(一)科学确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
1.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合理划分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解决部门之间存在的职责交叉、管理重复的问题。
2.将一般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现有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承担。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3.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难以统一,由县编委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协调意见,经县编委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写入部门主要职责。同时要承接好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5.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着力优化部门内部组织机构。
1.坚持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改变分工过细的状况。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撤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
2.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先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再按照改革要求进行整合,承担内部行政管理等职能的机构要归并,业务职能相近的机构要整合,内设机构数力求精简。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内设机构数维持现状,因工作需要确须调整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从严掌握。
3.加强业务科室,减少为机关自身服务的机构。机关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设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增挂相关科或室的牌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严控制内设机构增挂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的牌子。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挂牌。
5.内设机构的设置还要与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筹考虑。
(三)合理核定部门人员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