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建系统自行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规范权力、预防职务腐败,确保住建系统自行招标和采购工作高效安全的运行,根据《住建局2013-2017惩防体系规划》、《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常山县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局系统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除上级规定需纳入政府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以外,因工作管理、项目建设施工等需要,由单位、科室、自行分散采购的施工用材、设备、劳务作业、工程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或个人的选择,必须实行集体研究、领导审查、公开择优比选招标确定。本实施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并上报县纪委监察局列入2015年部门监督执纪重点项目,本实施意见于文件下发之日实行。
一、规范自行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目的意义
规范我局自行招标(采购)工作,是落实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自行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的原则
各单位、机关科室的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主动、合理、高效、透明,规范与简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三、列入自行公开招标(采购)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小额工程项目发包是指除纳入县统一招标外,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单位、科室、自行分散采购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甲供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咨询等服务类采购。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小额工程项目发包,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
甲供设备、材料的范围:为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特殊要求或暂无国家统一标准的新型设备、材料。一般性材料均不考虑甲供,由施工方自行采购。
四、自行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类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小额设备、材料的采购(除纳入县统一招标外),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招标活动: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项目实施单位将准备进行招标事项的基本情况,招标申请报至局办公室,经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3.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按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制作。
4.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经局办公室在常山住建局门户网站或常山其他信息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
5.投标过程中,由法规科和相关科室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纪检科(或督查室)负责现场监督。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具体按招标文件规定。
6.建立对应的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由局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派人参加,专家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参加。
7.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在常山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