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HCSD01-2015-001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4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
预防处置工作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完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相关机制,现就《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4〕134号)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经费保障机制
(一)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治后,其住院期间的康复治疗费用经社保报销后其余有效费用和基本生活等费用,原则上由其监护人承担。
(二)已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费用由社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将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严重精神疾病纳入特殊门诊管理,不断提高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三)对贫困、生活无着、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帮助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减轻医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