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8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地质灾害
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常山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切实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主动减灾;坚持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坚持搬迁为主,应搬必搬。
二、搬迁对象
(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扶持政策:
1.2016年12月31日前在册农业人口;
2.原户口在本村的部队服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
3.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
4.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5.自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日前已登记结婚或出生,户口未迁入登记,于2017年8月31日前迁入登记的;
6.未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蓝印”户口人员。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扶持政策:
1.已经享受过农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
2.在2017年6月15日之后出生或之前死亡的;
3.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法拥有农村房屋产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含户籍在本村的),享受安置政策和奖励政策,不享受补助政策。
(四)避让搬迁农户有二个以上子女的、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计入户数安置,截止日期以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日为准。
三、安置方式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分公寓安置、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房屋置换安置四种方式。避让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一)公寓安置
1.商品房安置,是指避让搬迁农户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安置。
2.集镇公寓安置,是指避让搬迁农户在集镇购买农民集聚安置区公寓房安置。
3.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是指符合赵家坪安置条件的避让搬迁农户在赵家坪安置示范区购买安置房安置。
(二)迁建安置
1.乡镇(街道)集镇、村级安置小区(点)集中安置
避让搬迁农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选择在乡镇(街道)集镇、村级安置小区(点)内建房,建房占地面积按农民建房限额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成本价由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各自情况确定。
2.零星安置
避让搬迁农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自愿放弃集中安置的,可以选择零星安置。宅基地由农户自行解决,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占地面积按农民建房限额标准执行。
(三)货币安置
避让搬迁农户除选择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之外,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四)房屋置换安置。
避让搬迁农户无经济能力购建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认定后允许地质灾害危险区红线范围外的其他本村农户房屋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置换后,原避让搬迁农户限额内优惠补助政策对应由置换户享受,原农户不再享受。
四、安置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