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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3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常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常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3.3 技术支撑机构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4.1 事故调查组
3.4.2 危害控制组
3.4.3 医疗救治组
3.4.4 社会稳定组
3.4.5 新闻发布组
3.4.6 专家咨询组
3.5 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4.2.2 预警解除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5.2 报告内容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响应分级
6.2.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6.2.2 Ⅳ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3.1 医学救援
6.3.2 现场处置
6.3.3 流行病学调查
6.3.4 检测分析评估
6.3.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3.6 维护社会稳定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6.4.2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质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应急演练
9.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1.1 受污染食品流入涉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2 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2.1 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涉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2.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2.2.3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2.2.4 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3.1 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涉及我县在内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3.2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 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4.1 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4.2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 县级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是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安委转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常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相关应急职能,在县食安委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安办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必要时,县食安办与县应急办共同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 新闻宣传组
在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牵头下,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委网信办等单位,负责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街道)参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跨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各有关乡镇(街道)共同负责,或由县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县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应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5.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1.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1.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1.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1.5 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1.6 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5.1.7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