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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常依法行政办〔2019〕2号
常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浙司〔2019〕69号)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工作实际,现将重新编制的《常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县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因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需要调整行政规范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
附件:常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常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