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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8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进工业企业“退散进集”的政策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常山县工业企业“退散进集”工作实施方案》,现就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散进集”工作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所有拟入园发展企业,须经项目决策咨询同意后,方可在常山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辉埠新区、球川镇工业区按照产业布局、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因地制宜选址建设。
二、对经同意搬迁入园的企业可享受搬迁费用补偿。补偿标准:机器设备参照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按其净值的20%给予补偿;企业自有变压器按照200元/KVA予以补偿。
搬迁费用补偿资金在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企业和属地乡镇(街道)双方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后,先予兑现50%,余款待企业机器设备和变压器全部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三、合理处置搬迁入园、关停出清企业涉及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资金,经现场测量并经企业确认建筑物结构、面积、高度,由企业腾空移交至企业属地政府后予以兑现。
土地的补偿:对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属国有公司按现行土地最低出让价扣除实际使用年限的使用费予以回购。对权属无纠纷且由当时镇乡政府征用后转让给企业的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按4.1万元/亩补偿;现状为其他土地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各地类标准予以补偿。对权属无纠纷且由企业自行取得的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补偿(合计4.1万元/亩);现状为其他土地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各地类标准,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补偿。对权属不清晰的土地,暂不予补偿。
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对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生产生活及辅助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参照常政办发〔2012〕231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及参考价格》予以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其他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予以适当补偿:其中钢棚高度在(含)以下的,按占地面积予以30元/平方米的补偿,高度在以上的按占地面积予以40元/平方米的补偿;砖木结构的厂房、办公用房、仓库,按占地面积予以50元/平方米的补偿;砖混结构的厂房、办公用房、仓库,按占地面积予以70元/平方米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