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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农房确权登记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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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9-000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7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农房确权登记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房确权登记政策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9


常山县农房确权登记政策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明确政策、简化材料、简便程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房确权登记工作中处罚、补批等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需补办审批手续的农民建房,在不占用村庄主干道、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且取得乡镇(街道)、村同意,依据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不属于应当拆除的,在2018年5月30日前已经分类处置到位的,按建房时规定的建房标准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在2018年5月30日后处置到位的,按现行规定的建房标准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沿线控制范围内涉及沿水系、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两侧区域的,不符合法律法规退让要求的,不予补办(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三、农村建房三层以下违法建筑处置以占地面积处置,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处置,标准套用建筑占地的处置标准。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米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使用空间的三分之二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四、层数为四层的农民建房,经乡镇(街道)、村认定房屋质量安全的,可对合法审批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农民建房每户用地审批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率在5%(含5%)以内的,可不予处置,但超出面积不予确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六、本次确权登记的农民建房审批及用地验收、规划核实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

七、本意见仅适用于2017年10月11日前已经竣工的农房确权登记。


常山县农民建房审批及规划核实表(补办)

 

 

乡镇(街道)第  

 

 

户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房屋座落:     乡镇(街道)        

 

填表日期:           

 

 

 

 

 

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制

申请

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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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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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层数


现场联合踏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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