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19-000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7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常山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登记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登记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旅游等产业规划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有合法权属来源;
(三)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四)宅基地所有权人、资格权人、使用权人订有《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协议》(以下简称“流转协议”),流转期限不得高于20年,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登记方法
为确保合同三方不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的,在登记时予以区分。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予拆除的,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权利类型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权利类型登记为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所有权,同时按照“流转协议”约定在附记栏中注明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的主体、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
(三)经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承租人(流入方)办理登记,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清楚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和使用年限,同时在附记栏中注明取得方式(租赁)、用途为三方合同签订的使用用途和宅基地资格权或使用权(村收回)及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
(四)经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可转租,也可抵押,一经抵押可以申请依法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银行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房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后,予以抵押登记,并核发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农房使用权到期且不再续用,或因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因房屋翻修、装潢及行业经营需要,可利用使用权作为向各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经金融机构同意后,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农房使用权,处分抵押农房使用权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五)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可以凭“流转协议”办理,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宅基地“流转协议”设定的支付价款的当期期限。因抵押而涉及司法处置的,凭法院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使用权登记年限不得超过上一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年限。同时,上一使用者的义务随之转移。
三、申请材料
(一)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协议》(原件);
3.合作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营业执照(复印件);
4.权属来源资料(如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
5.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6.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原件);
3.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协议》(原件)。
(三)村集体统一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收回协议》(原件);《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协议》(原件);原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3.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4.流转交易审批表(村、乡审核);
5.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登记审批流程
(一)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的“流转协议”到所在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或便民窗口)申请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的登记及其它登记;
(二)登记受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根据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在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受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三)登记审核。后台审核人员根据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办结;
(四)登簿发证。登簿后及时发放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书。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经县政府批准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地区。
附件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流转三方合同
合同三方: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2.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