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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
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更好地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医保基金监管三年行动计划和全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确保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遵守法律法规、定点服务协议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串换、冒名、空刷、人卡不符等医保违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全市医保基金安全。
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
(一)建立药品进销存实时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基础信息库,按要求向医保部门提供医保支出等信息。建立药品等“进、销、存”管理制度,实时上传药房随货联入库明细、药品销售明细目录(单个品种操作日期精确到时、分、秒,下同),实时上传前一日的日报表,每月的1日实时上传上月的月报表;每季度末盘存一次,盘存后当天或次日上传电子盘存单,确保“进、销、存”系统明细对应、账实相符。加强药品采购源头管理,鼓励从大型和本地医药公司采购,通过药品招采平台采购、集中批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保证药品质量。
(二)建立药店视频监控系统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定点服务协议规定,在医保刷卡收银区、取药区、进出通道等关键位置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做好监控及存储设备的管理调试和日常维护,确保视频监控影像清晰、运行正常(刷卡收银区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1080P,其他区域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监控数据应保存60日以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医保等部门服务和监管提升的要求,实现医保“刷脸认证”“刷脸代购”等智能化便民化功能。
(三)加强购药人员身份核验
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购买药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持卡人员身份,对人证不符的,不得向其提供配售服务。对持他人社会保障卡代购药品的,应认真校验代购者身份信息及与持卡人关系,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做好备注登记。对一人持2张及以上他人社会保障卡代购药品等异常购药行为的,不得向其提供配售服务,并及时向医保部门反映。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参保(代购)人员不在时,药店工作人员不得代配药品。
三、明确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