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及《常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常委﹝2019﹞5号)精神,自2019年6月1日起集中县级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一、以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县政府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加盖县政府印章。
二、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县政府统一受理。县级有关单位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积极引导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如申请人坚持向县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级部门负责接收,再转送至县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
三、法律规定涉及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渠道办理。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参考模板)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docx
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公民: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