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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12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6〕158号)将于今年9月底到期,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和《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合作协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
2.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合作协议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
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归还县内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周转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行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作管理,并制定如下办法。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合作方式
由县财政和常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筹集7000万元,设立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作,企业通过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现受托金融机构继续贷款。
经各金融机构书面申请,县政府授权国投公司与县内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新设银行条件具备时,可向县国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本办法运作。
经县人行、县国投公司审核同意,在受托金融机构开设常山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账户归属受托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全权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批、出借、本费收回事宜,并通过常山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运作,支持企业在续贷期间的资金周转。
二、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对象与资金使用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常山县内依法设立,符合我县产业扶持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借款的县内合作金融机构须承认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并与国投公司签订委托运作合作协议。
3.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到期转贷使用,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使用。
4.企业借款前提是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继续贷款的,且所贷资金大于申请使用企业应急专项的资金金额。
(二)借款限额与周转额度
1.企业单笔到期贷款在30万元以上。
2.原则上按到期贷款转贷额度的80%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若企业确实困难,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按到期贷款转贷额度的100%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3.单个企业单笔到期贷款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
(三)收费标准。为防范风险,提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
1.使用在5个工作日内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的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
2.使用超过5个工作日,但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实际超出的工作日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
3.若10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转入的该笔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无条件退回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受托账户;若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转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则按实际超出时间的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
4.企业超过1个月仍未归还的,县国投公司将通过法律渠道追回资金,并停止与该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业务。同时,县国投公司通知县内其他金融机构,停止该企业使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一年。
5.以上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收取费用。
三、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企业申请,承诺专款专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必须在受托金融机构贷款到期15日前向其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申请,说明贷款金额、已自筹还贷资金、要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担保方式和借款企业、担保人基本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并承诺专款专用。
(二)金融机构调查,落实后续贷款。受托金融机构接到申请后,应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是企业归还贷款后是否达到续贷条件,在调查合格,经上级银行(或本级银行)下达贷款审批意见书后,才可按程序办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手续并落实企业后续贷款,确保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在借款后5个(特殊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收回。
(三)金融机构审批,及时办理借款。受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借款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批。根据受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借款企业、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及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从常山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划拨给借款企业。
(四)银企协作配合,资金封闭运行。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应密切配合,双方须签订转贷资金归还受托支付协议等。在借款还贷、贷款归还借款两个环节实行转账支票交换,确保借款企业及时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放贷资金下达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监督企业及时将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和资金使用费实时划拨至常山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
四、委托额度的分配与调整
(一)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作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规模分配额度为7000万元,根据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分配,由县国投公司按季度确定,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临时性借款从各金融机构分配额度中调剂,以确保资金运作需求。
(二)对符合条件企业单笔可借用资金额度超过金融机构应急专项资金规模的,其超过部分还贷周转金经国投公司确认后,由相关金融机构向县国投公司申请增加应急专项资金规模,并承诺在完成该笔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转贷手续后及时将增加部分归还给国投公司。
五、违约责任
(一)企业未按时归还借用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本金、资金使用费的,一是由国投公司通知县内合作其他金融机构,停止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资格三个月,有意拖欠的直接停止使用资格;二是暂停该企业享受县政府优惠政策,直至还清欠款为止。
(二)企业贷款到期,金融机构不贷或少贷而使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造成企业借用的应急专项资金全部未收回或部分未收回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转入的该笔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无条件退回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受托账户;若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转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则国投公司通过法律渠道诉讼追回。
(三)金融机构未按时收回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本金、资金使用费的,一是由县财政、县国投公司转出在该合作金融机构全部财政性存款;二是县国投公司执行委托合作协议,通过法律渠道诉讼追回。
六、其它
(一)受托金融机构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贷款账户的管理,加强资金监控,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负责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不得由企业提取现金或转作归还借款之外的其他用途。受托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委托运作职责,或已续贷但监管缺失,导致企业没有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应由受托金融机构承担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和资金使用费的责任。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受托金融机构应无条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时归还给国投公司,并结清资金使用费。如不能及时足额归还的,受托金融机构应承担向国投公司足额支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费等款项的责任。
(二)考虑实施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运作后国投公司亏损较大,停止国投公司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