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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10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常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打造最优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一、强化项目招引
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但尚未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招商项目及总部经济项目。不含租赁经营、房地产业、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及利用我县矿产、砂石等资源特许经营的项目。
(一)聚焦工业项目
自实际取得土地之日起五年内,达到入园协议约定亩均税收标准的项目(不低于8万元/亩·年),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给予相应的奖励。
1.鼓励引进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其年度内实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企业50%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项目,其年度内实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企业80%的奖励。
2.重点引进亿元以上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其实际取得土地面积,给予参照基准地价总额20%的一次性奖励,其年度内实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企业80%的奖励。
3.强化亩均贡献。财政优惠政策期内,项目实际亩均税收达到《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指导性指标(地方修正数)要求的,税收奖励延长一年。
(二)注重服务业(含农旅结合)项目
4.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服务业项目,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60%的奖励;自交付土地之日起2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