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员对本中队的执法监督、执法管理、执法培训和指导职能,推进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全局的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上级相关规范化建设和局党组从严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制员应当由所在中队法律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中层副职或队员担任;由所在中队推荐,经局综合考察确定;法制员名单向政治处、政策法规科备案,由所在中队负责管理,业务受政策法规科指导,作为后备干部培养。
第二条 法制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法制员在确定后不能随意调整。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法制员的主要职责:
1、对所在中队受理、立案的所有案件进行全过程监督跟踪和指导;
2、对所在中队的所有未执行到位案件案卷集中保管到法制员处并建立登记管理台账,主办队员要办理时从法制员处签字领出;
3、对所在中队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指导;
4、对所在中队的队员、协管员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以及执法安全实施监督、指导;
5、开展多种形式组织队员、协管员法制培训,切实提高队员执法素质和基本能力,为队员执法办案和中队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对本中队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和参与局联合执法检查,负责本中队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7、做好本中队所有队员的执法台账、执法档案、执法视频、涉案财物、未结案件等进行监管;
8、协助所在中队领导加强执法的标准化、程序化、精细化管理,制定完善执法制度,切实提高执法管理水平;
9、完成政策法规科、所在中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法制员实行执法管理、中队执法检查和本人执法办案相分离的原则,法制员全年办案任务数参照中队副职办案任务数。
第五条 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应提请政策法规科研究,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认真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